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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3 17: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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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贵港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在两年过渡期内仍执行0.3%的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两年过渡期后,从2026年1月1日起,贵港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执行0.4%的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仍按0.5%执行。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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