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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关于集中受理路桥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申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6 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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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路桥区范围内集中受理2024年度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在路桥区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关于印发<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台医保发〔2024〕28号)等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愿意为长期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的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其他符合长期护理服务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等。

    二、受理时间

    2024年11月11日至11月15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三、申请方式

    本次定点申请采用线下申报的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需在受理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申报地点:路桥区财富大道999号商城国际16楼路桥区医疗保障局1610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6-82876288。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经营,在现经营场所正常营业满90天;

    2、配备不少于1名长护险专职管理人员,服务能力在 100人以上的应成立专门管理科室;建立规范的长护险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符合长护险结算管理要求;信息系统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经评估符合《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表(机构护理)》(附件1)或《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表(居家护理)》(附件2)要求。

    (二)选择承担机构护理服务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应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立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做到标志明显,护理床位不少于10张,床位设立标准应不低于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床位设置的最低标准;

    2、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护理服务人员、设备设施等,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的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应不低于1:3;

    3、配备不少于5人的持有效养老护理员证等相应资质的专业护理服务人员,其中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年龄段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

    4、通过自主聘用或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医护专业人员,能提供医疗指导服务。其中执业医师不少于2人,执业范围应为全科、内科、中医科或康复科;护士(师)不少于2人。

    (三)选择承担居家护理服务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均衡合理布局,能够承担至少1个镇(街道)范围内的居家护理服务。配备长期护理上门服务的固定管理用房和服务技能培训场所,基本设施配置齐全,服务县(市、区)内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民办非企业除外);

    3、配备不少于10人的持有效养老护理员证等相应资质的专业护理服务人员,其中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年龄段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

    4、通过自主聘用或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医护专业人员,能提供医疗指导服务。其中执业医师不少于1人,执业范围应为全科、内科、中医科或康复科;护士(师)不少于1人。

    (四)同时申请承担机构护理服务和居家护理服务的机构,应分别配备护理服务人员,两类护理服务人员不得存在交叉,应分别建立规范的、与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不予受理情形

    申请机构在台州市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申请:

    1、本机构或省内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因违法违规被解除长护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2、因严重违反长护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3、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4、正在接受相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的;

    5、因养老服务、托养服务等行为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未满1年的;

    6、医疗机构受到医保部门中止协议、终止协议、解除协议、行政处罚等处罚处理未满1年的;

    7、由上述情形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护险基金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未满5年的;

    9、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10、经年度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后,不予续签协议未满1年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申请材料

    1、《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3);

    2、经自评符合条件的《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表(机构护理)》或《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表(居家护理)》;

    3、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副本复印件,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4、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提供主管部门备案回执复印件;如与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与长护险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协议合作,应提供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5、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金额证明;

    6、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营业用房平面布局图(注明面积)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7、本机构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不足一年的,提供自开业以来的报表)和业务数据(含实际开放床位数、服务人次等);

    8、本单位职工人员花名册、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年龄段人员提供本单位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护理服务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9、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内部培训制度、监督管理制度、护理收费标准清单、护理服务设备清单等;

    10、选择承担机构护理服务的,提供设立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及护理床位的相关材料;

    11、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注意事项

    1、申请机构需将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装订成册(统一纸张A4大小,按封页、目录索引及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提供的所有复印件材料需每页加盖本单位公章;

    2、如有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材料的,将按规定取消本次定点申请资格。

    八、附件

台州市路桥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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