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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规范整合血液系统类、眼科类、呼吸系统类、泌尿系统类、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9 10: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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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泌尿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文件精神,现将规范整合血液系统类、眼科类、呼吸系统类、泌尿系统类、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后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共设立15个血液系统类项目,同时废止21个现行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修订1个现行血液系统类项目;《规范整合后眼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共设立125个(233条项目编码)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废止现行283个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修订1个现行眼科类项目;《规范整合后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共设立68个(117条项目编码)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现行100个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规范整合后泌尿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共设立87个(186条项目编码)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废止227个现行泌尿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1个现行泌尿系统类项目;《规范整合后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共设立53个(115条项目编码)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同时废止140个现行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规范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说明”和“医保支付类别”,不得自行制定医保支付政策或变通增加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也不得自行调整医保支付范围内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类别、范围、比例或另设立医保支付标准。

    三、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等有关规定,及时将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发布在主要服务场所或官方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对照整合后的血液系统类、眼科类、呼吸系统类、泌尿系统类、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发布本地区的项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在昌省直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并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监测。为确保患者就医结算不受影响,对于调整后涉及特殊待遇政策的项目名称和编码设置过渡期至2026年3月1日,过渡期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旧编码均可用于医保结算,各设区市要及时更新维护,积极稳妥推进各类立项指南的落地实施。

    五、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若国家或我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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