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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 8: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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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开发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近日,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46号),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3年药品目录》)提出工作要求,文件为主动公开,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同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落实:

一、各级医保和人社部门要认真组织统筹地区内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容。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快配备新增进入《2023年药品目录》的121个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落实配备首要责任,于2024年1月底前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继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监测,监测谈判药品的使用和支付情况,核查异常数据,并于2024年2月15日前填写附件2《南宁市定点医药机构配备新增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统计表》报送市医保局。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完成药品编码映射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和费用及时结算;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和目录内药品使用监管和数据分析。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根据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对本机构药品采购情况进行调整、优化,合理采购、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切实做好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

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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