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省属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等9类立项指南要求,对我省一般治疗、体被系统等9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9类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1)。
二、停用原2003版对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2)。
三、合理调整项目价格。各市(州)医保局落地一般治疗类等9类医疗服务价格,要对比整合前后的项目内涵、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差异,调整有关项目价格。要结合本地区原有项目价格水平,对比周边地区价格水平,综合历史调价情况、本地区人力成本、服务质量等因素,采取价格平移的方式确保同一服务事项整合前后收费水平基本相当。本次印发省级“基准价”为省级医疗机构今后一段时间价格调整预期水平,各地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确定本统筹地区价格水平,逐步实现域内一般治疗类等9类服务价格相对均衡。
四、立足医保基金开展安全研判。各市(州)医保局要在常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评估一般治疗类等9类价格调整对医保基金平稳运行的影响,科学研判价格调整可行性。截至2025年12月底,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份低于6个月、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份低于3个月,或单项医保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本年度暂不上调一般治疗类等9类服务价格,待医保基金风险等级降低或当期收不抵支问题解决,或其他价格政策调整,拓展调价空间后,在今后调价年度中安排调价。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综合考虑本地区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降低单边涨价风险,避免价格调整对本地区医疗费用增速、医保基金支出影响过大。
五、其他事项。各市(州)最迟在2027年1月1日前执行新的价格项目。各市(州)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政策解读,密切跟踪实施效果。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