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天府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直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康复类、精神治疗类、放射治疗类、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25号)文件要求,决定规范我市康复类、精神治疗类、放射治疗类、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整合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7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86项(详见附件1)。
(二)整合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24项(详见附件2)。
(三)整合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85项(详见附件3)。
(四)整合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3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230项(详见附件4)。
二、明确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明确康复类、精神治疗类、放射治疗类、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
三、有关要求
(一)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相应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计价说明、价格等,严禁擅自增设或分解项目、违规加收费用。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做好价格公示,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二)规范后的精神治疗类、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自2026年1月15日起执行。规范后的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自2026年1月30日起执行。规范后的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