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民与康医药有限公司莆田涵江白塘分公司:
按照《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市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基金使用情况交叉互查工作的通知》莆医稽中〔2024〕16号和《2024年度莆田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补充协议》等相关规定,2024年11月21日在开展全市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基金使用情况交叉互查现场检查工作中荔城稽核分中心发现福建民与康医药有限公司莆田涵江白塘分公司存在注册的执业药师未在现场有医保结算的违规现象,现场要求该店于2024年11月28日前要整改到位。2024年12月23日涵江稽核分中心对福建民与康医药有限公司莆田涵江白塘分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现场核查,该店注册的执业药师仍存在未在现场的违规现象。
按照《2024年度莆田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补充协议》第十条“乙方开展现场检查或抽查时,发现丙方注册的执业药师未在现场且未在能在检查时间内到场,首次发现,要求丙方限期整改到位;第二次发现时,中止丙方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中止福建民与康医药有限公司莆田涵江白塘分公司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中止期间请你店按协议要求做好整改工作,中止期满后可向我中心申请恢复医保服务协议。
莆田市医疗保障稽核技术中心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