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鲁医保发〔2020〕62号)要求,为不断优化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加大对技术劳务价值支持力度,起草了《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1月14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省局网站“建言献策”栏目留言等形式反馈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公示截止期:2025年11月14日
电话:0531-51799837、51799876(传真)
电子邮箱:jiangxiaotong@shandong.cn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6日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要求,为不断优化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加大对技术劳务价值支持力度,现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执行的价格,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做好价格衔接。
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支付。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将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中更新,并做好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
五、各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