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稳妥有序推进我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按照《黄冈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黄冈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操作细则(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黄冈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能力,通过医疗机构报价、第三方数据测算、专家论证、网上公示等程序步骤,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拟定了这次43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文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各公立医疗机构在具体执行医疗服务价格中不得上浮、下浮不限,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具体执行价格。
二、加强宣传和提高服务水平。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要主动宣传和公示,认真执行医疗服务价格。
三、相关要求。本通知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
黄冈市医疗保障局黄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