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汕头市委编委批准,设立汕头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已于2022年3月揭牌成立,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区(县)分局原承担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业务划转至市医保中心及各区(县)分中心负责。现就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于业务划转,原属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区(县)分局承担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业务由市医保中心及各区(县)分中心负责,原由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区(县)分局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的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书”)继续有效。
二、从2022年3月7日起,市医保中心及各区(县)分中心承担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业务内容及模式与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区(县)分局一致,服务协议书主体变更后,原签订的服务协议书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权利义务保持不变,相关权利义务由市医保中心及各区(县)分中心继承,直至服务协议书履行完毕。
三、市医保中心将制定出台新的服务协议书,出台后将组织全市定点医药机构重新签订服务协议书。
汕头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