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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门诊血液透析治疗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3/31 16: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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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区)医保局,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健全血液透析领域医保管理制度机制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24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门诊血液透析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调整了门诊血液透析治疗限额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加强舆情监测,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30日

    附件

门诊血液透析治疗限额标准

项目

三甲综合

二级及以上

二级以下

原标准

调后标准

原标准

调后标准

原标准

调后标准

血液透析(元/次)

580

500

510

460

470

410

血液透析滤过

(元/次)

800

610

700

570

640

510

血液透析联合血液灌流(元/次)

1230

1070

1080

1000

990

920

年度合计(元)

110000

90120

95000

83520

89000

74880

    备注:1. 乙肝、丙肝、梅毒、HIV阳性患者,每次透析费用增加40元。

    2. 调整限额标准不影响待遇政策,不得额外增加患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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