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在充分调研和参照其他市州的基础上,结合宜宾实际情况,牵头起草了《宜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于2017年10月经市政府五届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印发实施《宜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府办发﹝2017﹞26号),并于2018年1月1日期实施。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1号)。市医保局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实行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实现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保障、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网络“六统一”。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统筹协调工作,将居民医保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和重点事项目标考核。
(二)基金筹集及参保
一是居民医保基金由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基金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组成。二是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给予财政补助。三是具有本市户籍的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四是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一次性参保缴费。2018年居民参保4514857人,医保基金收入351389.18万元(财政补助218176.24万元);2019年居民参保4451420人,医保基金收入353175.7万元(财政补助232771.99万元);2020年居民参保4372277人,医保基金收入364533.85万元(财政补助233381.68万元)。
(三)医保待遇稳步提升
近几年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平稳,待遇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一是提高参保居民在省、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55%。二是提高城乡居民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医药耗材报销比例。取消原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医用耗材需先行支付30%-40%的比例,调整后按规定直接纳入居民住院报销,报销比例平均提高35%左右。三是居民门诊特殊疾病保障病种范围扩大。居民医保门特新病种新增5种,达到48种。四是提高城乡居民住院分娩限额报销标准。将城乡居民住院分娩顺产、剖宫产分别提高200元,调整后顺产为1000元、剖宫产为1500元。五是提高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限额。在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的条件下,提高居民医保支付限额,达到15万/年。通过以上举措,参保群众享受了均质医保服务,医保基金得到了高效的使用,初步实现了“群众得实惠、政府得民心、卫生得发展、社会得和谐”的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
(一)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
因居民就业转参加职工医保、征地农转非由就业部门代缴职工医保、长期外出人员及家属在居住地参保等多种原因,导致居民参保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
(二)基金收支压力逐年加大
参保人数减少、人均筹资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缴费等因素导致医保基金收入压力逐年加大;医药费用增幅远超过基金筹资增幅,同时精准扶贫、医改、新冠疫情等增加了医保基金支出压力。
三、评估建议
我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严格按照中、省相关要求建立实施,彰显了公平与科学,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对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宜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府办发﹝2017﹞26号)继续施行。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