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根据国家飞行检查发现反馈问题。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3号令)《咸阳市2025年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对乾县家家康医药有限公司(P61042400667)、乾县家家康医药有限公司一分店(P61042400755)、西咸新区秒春堂医药有限公司大墙店(P61042400756)、西咸新区秒春堂医药有限公司灵源店(P61042400760)作出以下处理:
一、违规事实:
乾县家家康医药有限公司(P61042400667)、乾县家家康医药有限公司一分店(P61042400755),同一药品分别在两店之间重复销售、驻店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品、诊断与用药不符。
西咸新区秒春堂医药有限公司大墙店(P61042400756)、西咸新区秒春堂医药有限公司灵源店(P61042400760),均存在先药后方行为。
二、处理依据:
依据《咸阳市2026年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款及第十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六款第十款之规定。
三、处理决定:
1、责令乾县家家康医药有限公司(P61042400667)追回医保基金945.91元,处20%违约金189.19元,共计:1144.1元。中止医保服务协议1个月,中止日期 2026年6月5日18时至2026年7月4日,约谈、整改,对驻店药师进行医保支付资格记2分处理。中止期间,该药店不得使用医保基金结算,不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刷卡结算服务。
2、乾县家家康医药有限公司一分店(P61042400755)追回医保基金1294.9元,处20%违约金258.98元,共计:1553.98元。中止医保服务协议1个月,中止日期 2026年6月5日18时至2026年7月4日,约谈、整改,对驻店药师进行医保支付资格记2分处理。中止期间,该药店不得使用医保基金结算,不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刷卡结算服务。
3、西咸新区秒春堂医药有限公司大墙店(P61042400756)追回医保基金5682.04元,处20%违约金1136.4元,共计:6818.45元,中止医保服务协议1个月,中止日期 2026年6月3至2026年7月2日,约谈、整改,对驻店药师进行医保支付资格记2分处理。中止期间,该药店不得使用医保基金结算,不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刷卡结算服务。
4、西咸新区秒春堂医药有限公司灵源店(P61042400760)追回医保基金15592.6元,处20%违约金3118.52元,共计:18711.12元中止医保服务协议1个月,中止日期 2026年6月3日18时至2026年7月2日,约谈、整改,对驻店药师进行医保支付资格记2分处理。中止期间,该药店不得使用医保基金结算,不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刷卡结算服务。
现予以向社会公示
乾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