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阳宗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磨憨-磨丁合作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评中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4号)、《关于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通知》(云卫规财发〔2018〕4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新增试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关于做好云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新增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促进医疗新技术的运用,对市场竞争充分及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医疗服务及特需医疗服务有序引导,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一)项目范围
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相关文件规定的可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国际医疗相关项目除外)和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的云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价格制定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综合考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参考周边经济水平相当地区同类型、同级别医疗机构执行价格水平等因素后合理制定或调整价格,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原则上调价周期不少于一年,降低价格水平情形除外),遵循公开、透明和自愿原则,严格落实价格公示、政策解读、舆情应对等工作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价格监控
各级医保部门应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新增试行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构成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控分析,对于价格水平明显高于周边经济水平相当的同类型、同等级医疗机构价格的;价格水平明显高于项目所需成本的;价格构成中存在物耗为主的(设备折旧或主要耗材费用占比超过项目费用60%或金额超过5000元);导航、定位等手术/检查/治疗辅助操作项目,预期价格达到或超过手术/检查/治疗价格的;现有价格项目的加收事项,加收幅度超过100%或加价金额3000元以上的项目价格风险的,应提示、引导医疗机构采取相应价格调整机制,必要时采取价格调查、函询约谈等措施,如出现负面舆情的,需督导医疗机构公开价格情况说明。
二、规范备案管理机制
(一)备案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对需开展市场调节价和新增试行医疗服务项目按院内价格管理制度完成价格制定或调整后,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并同步向同级医保、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二)备案资料
公立医疗机构对需开展市场调节价和新增试行医疗服务项目的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立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备案函(红头签章);公立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调整)备案汇总表(附件1)、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附件2)(附件1、2需同时报送签章PDF版及可编辑版);官方网站公示的截图、本机构区域内相关收费标准公示照片,并同步提供新增试行医疗服务项目、特需服务相关文件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所有资料均须加盖医院公章,医疗机构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时限要求
本通知实施前已开展的市场调节价和新增试行医疗服务项目,需在2026年8月1日前提交公立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汇总备案函(对现行开展项目情况的汇总备案函,无须提供单个项目备案资料)、公立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调整)备案汇总表(附件1),自2026年8月 1日起,对未履行以上工作要求的市场调节价和新增试行医疗服务项目停止使用。
对本通知实施后需新开展的,采取“即备即享”,按本通知要求提供全部所需材料,履行完成备案程序,且公示期结束后未收到异议反馈的,或收到异议但经同级医保部门审核认为不影响项目开展的即可开展相关医疗服务。
三、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
各级医保部门应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新增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项目费用执行情况、发生的服务数量、费用情况进行监管。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以及新增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合计数量和费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本医疗机构上年度(新设机构不足一年的,以开业之月起至申报当月末的月平均数进行折算)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数量和医疗服务收入的10%。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新增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规模控制、制度落实、技术规范和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新增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