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及《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转化及转正有关事宜的通告》(2025年第17号)要求,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完成第二批1个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的转正审查,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同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云南省发布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