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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9 15: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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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冀医保函〔2025〕80号)要求,对我市现行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放疗计划制定”等1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所定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1.“超长靶区”,指直线加速器电子线射野大于20×20cm,X线射野单边大于40cm。
    2.“超高剂量率放疗”,指使用超高剂量率(≥40 Gy/s)对肿瘤靶区进行照射的放疗方式。
    3.“自适应放疗”,指在放疗过程中根据肿瘤退缩情况动态调整放疗计划的技术。
    4.“运动管理”,指基于植入金标、光学体表监测、呼吸控制等技术对周期性运动的肿瘤靶区进行限制、追踪照射或在周期性运动的特定时相控制机器出束照射。
    (二)停用“131碘-甲亢治疗”等7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地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5年10月14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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