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医保局、卫健委(社会事业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持续深化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根据《苏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苏府〔2022〕3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苏州大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二、主要内容
(一)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按照《苏州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管理办法》,适当提高部分临床系统诊疗、手术、中医类项目价格。(附件)
(二)探索优化一般诊疗费价格政策。为提升基层服务能力,鼓励上级医院专家下沉,上级医院医师至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坐诊的,其主任、副主任一般诊疗费标准按所属上级医院专家门诊诊察费标准执行。
三、相关要求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落地,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全面落实收费公示,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各市、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政策协同,同步调整医保支付标准。要密切关注政策调整后的影响,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实施。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