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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肇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麻醉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6/29 16: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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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市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麻醉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并制定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布麻醉类项目10项、神经系统类项目79项、耳鼻喉科项目164项、口腔类项目114项、呼吸系统类项目68项、血液系统类项目15项、消化系统类项目150项、泌尿系统类项目87项、精神治疗类项目10项、疝甲乳类项目25项、康复类项目17项及各加(减)收、扩展项目等11批立项指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11)。

    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等,整理为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详见附件12)。

    同步废止现行麻醉类等11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3-2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此类医疗服务,按照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

    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制定麻醉类等11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全市政府最高指导价(详见附件1—11)。

    我市严格落实总量调控机制,将价格调整的服务总量变化值纳入年度调价总量计算。根据我市价格水平,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医疗服务质量、患者负担水平、次均费用增幅、地方财政补贴、区域价格比较、基金运行等情况,在年度调价总量范围内稳妥制定价格。本次调整涉及六周岁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加收项目,在调整实施的基础上加收30%。

    三、加强综合管理

    请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6月30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肇庆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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