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相关规定,清水河县医保中心对1家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解除协议处理,自解除协议之日起,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关系不再存续,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引以为戒,主动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严格遵守医保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坚决抵制各类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守护好参保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同时,欢迎广大参保人对我县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471-7916558。
解除医保定点协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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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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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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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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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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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501***0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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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阳中燃医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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