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西安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文本》、《西安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文本》等相关文件内容,对31家定点医药机构解除、中止医保服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布。
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如对内容有异议,请将书面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并附联系方式)反馈至西安市碑林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反映情况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我们将对反映人和反映内容严格保密,并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处理。
联系地址:东大街8号碑林区市民中心303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9625693(9:00—17:00)。
公示期截止未收到相关书面意见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示。
西安市碑林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