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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30 15: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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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2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

  根据省医保局公布的糖类抗原测定、癌胚抗原测定、甲胎蛋白测定、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胃泌素释放肽前体测定、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测定、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复合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等10项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其子项目最高限价,制定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2),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治理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

  (一)各区(县)医保分局要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项目和价格执行的指导监督,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

  (二)市医保中心要及时维护医保信息系统“糖类抗原测定”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费用结算和医保支付工作,同时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和业务指导,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好院内政策宣讲工作,以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为契机,督促降低设备耗材偏高的采购成本,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30日起实施,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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