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省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相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行为,经研究,现将全市各医疗机构实行自主定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公布并做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符合市场调节属性,由医疗机构核算成本后自主确定价格,项目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半年内不得高调,到期可重新核定并按要求抄送。
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三公示(墙、网和屏)要求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三、医疗机构实施市场调节价项目须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保证患者及家属对市场调节价项目属性及价格的知情与认可,不得发生事后告知或无知情同意等问题。
四、咸阳市域内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机构执行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行为有监督和举报权,发生侵权行为可向当地医保部门投诉。
五、县市区医保局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格项目价格的管理和政策解释。
六、未公布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市场调节价项目费用。
附:咸阳市各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