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市2023年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医保办〔2023〕14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控制增加指标下达给你们(具体见附件),请认真按照要求和基金管理相关规定贯彻落实。
一、基本原则和思路
(一)倾斜县(区),适当考虑市本级。重点考虑向县(区)倾斜,适当兼顾考虑市本级定点医院。
(二)对城镇化进程较快、常住人口增加较多较快的区域(如三江新区)予以倾斜支持。
(三)对重型精神病患者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中医药事业、妇幼保健事业发展。
(四)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五)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区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建设。
(六)支持DRG付费改革,对2023年度开展DRG实际付费的医疗机构予以倾斜。支持医疗机构重点专科建设,同时考虑部分医疗机构新增加院区、新增加床位等实际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医保局接到通知后,要统筹县(区)年初自身预留基金和本次增加的非DRG总额控制指标,结合实际开展2023年度非DRG总额控制指标调整,在12月10日前迅速将基金调整分配到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二)各县(区)医保局开展2023年度非DRG总额控制指标调整,要商县(区)财政局、县(区)卫生健康局后,共同下达非DRG总额控制指标,同时要向社会公开。
(三)各县(区)对2023年度非DRG总额控制指标调整,要与年终清算区分开来,务必先进行调整,再进行年终清算,将总额指标调整与年终清算一并进行。
特此通知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