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市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优化整合并制定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制定价格
将原实施的“变应原皮内试验”等201项规范整合为53项(详见附件1)。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耗材清单(详见附件2)。同步废止部分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地市间价格的比价关系、居民价格消费指数、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次均费用增幅等因素,将省的最高价下浮5%,作为我市公立三级医疗机构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的政府指导价分别在上一级医疗机构的政府指导价下浮5%。本次调整涉及六周岁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加收项目,在调整实施的基础上加收30%。
二、加强价格项目落地实施的综合管理
请各县(市、区)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肇庆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