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徂汶景区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部门,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7号)文件要求,规范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将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被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三、《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一)《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中的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不再另设个人首先自付比例。
(二)《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中的乙类药品个人需首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1、谈判药品转为常规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维持不变;
2、目录内调整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维持不变;
3、目录内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的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维持不变;
4、含有两种及以上复合成份的新增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30%;剩余部分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20%。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按照乙类药品有关规定支付,统一执行医保发〔2021〕50号确定的支付标准,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五、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谈判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六、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快配备谈判药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落实配备首要责任,及时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要及时更新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加强“双通道”药店管理,切实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继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工作,加强数据逻辑性审核,按要求定期向市医保局反馈《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中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
七、对目前我省剩余的原省增补药品,已纳入《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纳入的,暂按我省规定执行。
八、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分别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鲁医保发〔2021〕 57 号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 》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 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 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 年) >的通知》(医保发〔2021〕 50号) 要求,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 录(2021年) 》(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 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凡例、 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 定执行。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 不 得 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 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要及时调整信 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将本 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被调出 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三、各地要结合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管理要求,完善《国 家药品目录(2021年) 》内甲乙类药品相应支付政策.甲类 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乙类药品先设定一定 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先行 自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 作用或易滥用的药品,可适当提高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 按照乙类 药品有关规定支付,统一执行医保发〔2021〕 50号文件确定 的支付标准,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国家药品目录 (2021年) 》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 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有效期内,若谈判药品存在国 家医保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国家
医保局确定支付标准后执行。
五、2021年12月底前,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将谈判药 品直接挂网.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上市, 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 医保支付标准。
六、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 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 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 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 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 谈判药品的
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七、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 加快配备谈判药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落实配备首要责任, 及时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要及时更新 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加强"双通道"药店管理, 切实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继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 监测工作,加强数据逻辑性审核,按要求定期向省医保局反 馈《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 》中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
八、对目前我省剩余的原省增补药品,省医保局将按国 家统一部署要求完成调出工作。对我省原先通过谈判方式纳 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已纳入《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 》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做好政策衔接;未纳入的,暂按我省规定执行。
九、《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 录(2020年) >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 3 号 )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分别向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