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鲁西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放射治疗、康复、精神治疗、麻醉、妇科、眼科、口腔、血液系统、呼吸系统、耳鼻喉、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美容整形等1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等1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放射治疗等1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等1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和省医保局有关规定,规范整合我市放射治疗等1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96项(见附件1-15),废止原价格项目(见附件16-30),公布整合后项目与原价格项目的映射关系(见附件31-44)。除附件1-15“使用说明”中纳入基本物质资源消耗的一次性耗材外,映射原价格项目的除外内容与现行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继续执行。
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支付政策
附件1-15所列价格为对照省级基准价,结合原有项目价格水平,对比周边地区价格水平,综合历史调价情况、人力成本、医疗服务能力、基金使用情况等合理确定的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本次整合的立项指南项目,按照原映射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执行,自主定价项目、新增项目和人工智能类项目暂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有关要求
(一)市级医保部门及时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中做好信息维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区)指导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工作。同时要做好政策解读及跟踪监测,密切关注本辖区医疗机构立项指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情况。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按要求将结算数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自觉接受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5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