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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康复类、精神治疗类、放射治疗类、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5 11: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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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区)医保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及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康复类、精神治疗类、放射治疗类、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25号)等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我市康复类、精神治疗类、放射治疗类、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整合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7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86项(详见附件1)。

(二)整合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24项(详见附件2)。

(三)整合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85项(详见附件3)。

(四)整合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3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230项(详见附件4)。

    二、明确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明确康复类、精神治疗类、放射治疗类、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

    三、有关要求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更新,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主动做好群众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县(区)医保部门要加强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医保基金使用行为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三)规范后的精神治疗类、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自2026年1月15日起执行。规范后的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自2026年1月30日起执行。规范后的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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