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人员:
根据《贵港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十八条【就医核验】参保人员就医时,乙方应核验参保人员的有效凭证……进行核查”的规定,我中心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贵港渝康医院在实际诊疗活动中没有对参保人员的身份进行核查。根据《贵港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七十九条【乙方中度违约】乙方有下列违约……中止协议1至6个月等处理。(四)未核验参保人员医保就医凭证,造成被他人冒名顶替就医的”的规定,决定中止贵港渝康医院医保服务协议1个月,时间为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医保服务协议中止期间,参保人员在该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特此公告!
贵港市港北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