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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耐多药肺结核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3/15 10: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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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进一步加强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保障措施的要求,为提升我市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医疗保障水平,结合《肇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医保规〔2021〕1号)等文件规定,我市已办理耐多药肺结核门诊特定病种资格认定的参保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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