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远媚大药房有限公司:
台山市医疗保障局分别于2024年2月25日、2024年7月17日对你机构未按要求完成医保标准化信息化工作的情况发出整改通知,截至目前,你机构仍未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9号)的有关规定及《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4年版)第三十条(三)的约定内容实现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对接。
现决定中止与你机构签订的《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4年版)90日(中止时间: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12月11日),请你机构在中止协议期间内落实整改,如中止协议期间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我中心将根据《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4年版)第三十一条(一)的内容与你解除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台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