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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超声检查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3/13 11: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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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医疗保障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33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超声检查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公布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物理治疗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等级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附件1-8)。

    (二)调整相关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9、10)。

    (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四)《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5〕17号)涉及生育服务包相关项目,按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附件11),“彩超常规检查每增加一个胎儿加收”项目同步予以删除。

    二、相关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认真做好医疗服务立项指南的落地执行,经办机构要及时完成信息系统更新,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及时结算。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落实价格信息公示要求,指定专人加强统筹协调。

    本通知自2026年3月20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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