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省医保局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省试点工作部署,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25号),形成我市2025年度市域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要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公益
属性,发挥价格合理补偿功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我省建立的“总量调控、项目管理、分类形成、梯次定价、动态调整、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各县(区)医保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管理,稳妥有序协同推进试点工作。
二、主要内容。提高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设备物耗为主的项目价格,调整原32项医疗服务价格(附件),其中护理、产科类为立项指南落地项目,按《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三、保障措施。调整价格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区)医保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监测价格调整项目服务量变化,对服务量出现异常增减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督导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信息系统更新,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价格动态调整落地执行工作,指派专人点对点做好统筹协调,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及价格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主动向患者做好首轮动态调整工作沟通解释,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