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巴中经开区人社中心,市医保事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经医疗机构申报,我局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四川省定价目录》等规定,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8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7号)要求,结合巴中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辅助生殖类、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取卵术”“心脏移植术”等项目,应依据医疗机构等级,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 加收项、扩展项、计价单位、计价说明及价格标准等要素执行。本次核定的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
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和限定支付范围按照《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实行)的通知>的通知》(巴医保办〔2024〕6号)执行;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按照《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有关规定,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和费用清单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5年12月3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