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权益进一步做好就医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医保发〔2025〕9号)精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救助单独定点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以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及以上综合机构为主,选取部分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为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17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如对公示内容存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信函、亲访等方式向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反映。反映的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信函的有效时间以发信时的当地邮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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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