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保分局,各区县(市)人社局、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护理、产科、中医骨伤和中医特殊疗法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辽医保〔2025〕3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修订了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支付类型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限价等项目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9月28日零时起执行。国家和省局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