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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中医骨伤类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4 16: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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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医保局印发的《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14号)、《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15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中医骨伤类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6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规范完善我省中医骨伤类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中医骨伤类、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省中医骨伤类项目9项,中医特殊疗法类6项,并确定莆田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

  (二)停用我省关节脱位手法整复术等37个相关中医类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医骨伤类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按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中医骨伤类和中医特殊疗法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要精心组织专门力量,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稳妥有序推进新旧政策的平移衔接。

  (二)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价格项目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市医保局。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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