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社会事务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市医保中心:
为切实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24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单独支付是指参保人员就医期间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单独支付药品时,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单列结算,不纳入相关额度。单独支付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与医保药品目录保持一致,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独支付,不设起付线,不纳入门诊统筹按人头包干额度,不单独设立最高支付限额,直接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
三、参保人员因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就医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仍执行我市现行门特政策,不实行单独支付。当参保人员门特费用超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后,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予以保障。
四、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留院观察、日间病房(以下统称为住院)等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独支付,不列入本次住院的医疗总费用核算范围,单列结算,与我市DIP支付方式改革制度实现有效衔接。参保人住院的医保待遇仍执行我市现行政策。
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城市定制型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范围。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2年。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