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亚湾、仲恺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市社保局大亚湾、仲恺分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惠州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省医保局的相关通知要求,公布综合诊查类项目35项及各加(减)收、扩展项目(详见附件1),航空医疗转运已单独发文执行。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等,整理为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详见附件2)。同步废止现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96项(详见附件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按“一般诊疗费”收取,不能收取各类“门诊诊查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均按整合后项目与耗材清单收费,不得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收费。
二、制定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在省规定的范围内,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医疗服务质量、患者负担水平、次均费用增幅、地方财政补贴、区域价格比较、基金结余等情况,制定了我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我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变化等实际情况自主下浮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不得上浮。
对多学科诊疗费、远程会诊费、单人床位费、上门服务费和跨境转运救护车费等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并向市级医保部门备案。
三、加强综合管理
请各县(区)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价格公示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可通过医疗机构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做好市场调节价项目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患者自愿和知情同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管理科反映。
四、明确相关支付政策
“门诊诊查费(中医辨证论治)”、“门诊诊查费(中医辨证论治)和门诊诊查费(中医辨证论治)-副主任医师(加收)”、“门诊诊查费(中医辨证论治)和门诊诊查费(中医辨证论治)-主任医师(加收)”的支付标准按照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的收费标准执行;“一般诊疗费”全额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个人不先行自付;“上门服务费”医保支付标准为17元/次。
本通知自2026年3月30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