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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黔东南州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5 16: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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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一)省内异地住院

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 元,二级医疗机构300 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在职职工87%、退休人员96.5%,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4.4%,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83%、退休人员91.6%。

(二)跨省异地住院

1.异地转诊及临时异地就医备案,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400 元,二级医疗机构600 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在职职工77%、退休人员86.5%,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75%、退休人员84.4%,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73%、退休人员81.6%。急诊抢救人员参照临时异地就医备案待遇执行。

2.非急诊且未备案,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在职职工67%、退休人员76.5%,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65%、退休人员74.4%,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63%、退休人员71.6%。

(三)长期备案异地的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就医,执行我州州内同级别医疗机构就医待遇标准。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一)省内异地住院

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 元,二级医疗机构400 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

(二)跨省异地住院

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急诊抢救人员参照经备案待遇执行。

非急诊且未备案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70%,二级医疗机构65%,三级医疗机构50%。

三、工作要求

(一)注重新老政策的衔接,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各县(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强化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优化异地就医办理流程,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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