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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长春市关于修订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9 17: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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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医保分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局,各市属、县(市)区属医疗机构:

    依据国家卫健委《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血液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相关内容表述,修订“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吉林省关于修订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吉医保联 〔2024〕26号)文件规定,此次修订完善了“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删除了项目说明中“市属: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每次按160元收取”相关内容表述(详见附件)。同时,“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价格项目医保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二、市属、县(市)区属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请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0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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