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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关于公开征求《景德镇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8/21 16: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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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按照《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景府发〔2023〕7号)文件精神,我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景德镇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9月1日。

联系人:花倩茹联系电话:0798-8526779

通信地址: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5号楼市医疗保障局

邮政编码:333000

邮箱:418231505@qq.com

景德镇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8日


关于《景德镇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未满一个月的情况说明

按照《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景府发〔2023〕7号)文件精神,《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办发〔2018〕1号)被列入适时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在8月底之前完成实施办法的修订,现按照政府发文程序走相关流程,公开征求时间已不满一个月,特此说明。


《景德镇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及过程

按照《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景府发〔2023〕7号)文件精神,《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办发〔2018〕1号)被列入适时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景德镇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昌南新区管委会及市直各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公务员补助原则。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础上实施医疗补助,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部分为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补助对象为依法履行

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在本统筹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省驻景单位、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包括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的公立医院等)和各级机关单位工勤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第三部分为公务员医疗资金筹集。公务员医疗补助按月征缴,各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参保人员月平均工资(退休人员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按 3%比例征缴,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个人不缴费。

第四部分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使用。

公务员医疗补助中的个人账户补按月划拨,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每年补助300元调整为每年补助400元,按每年的1—8月份每人每月补助33元、9—12月份每人每月补助34元划拨;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每年补助800元调整为每年补助900元,按每人每月补助75元划拨。

1、起付线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以下,

政策支付范围以内的个人住院、双通道药品自付医疗费部分给予60%补助;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以上到大病医疗

保险最高封顶线以下,个人住院自付医疗费部分给予80%补助;

3、大病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以上,个人住院自付医疗费部分再给予90%补助。

以上三项年度内最高补助60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系统一站式结算。

第五部分为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层次。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 实行市级制度统筹。

第六部分为公务员医疗补助监督管理。明确医疗保障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景德镇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6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赣人社字〔2016〕260号)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医保发 〔202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原则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础上实施医疗补助,补助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使用补助资金确保收支平衡,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实行分级管理。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 号)规定的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包括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3.各级行政机关;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5.各级审判机关;

6.各级检察机关;

7.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8.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符合上述规定并在本统筹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的中央、省驻景单位、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包括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的公立医院等)和各级机关单位工勤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三、公务员医疗资金筹集

以上年度本单位参保人员月平均工资(退休人员为上年

度月平均养老金)按 3%比例对单位征缴,个人不缴费。财政供给单位人员的缴费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在本统筹地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央、省驻景单位、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包括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的公立医院等)和各级机关单位工勤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所需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其他单位人员的由单位自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按月缴纳至医疗保险征收机构。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使用

(一)个人账户补助:在职职工按每年的1—8月份每人每月补助33元、9—12月份每人每月补助34元划拨;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补助75元划拨。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扣除划入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全部作为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中予以补助:

1、起付线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以下,政策支付范围以内的个人住院、双通道药品自付医疗费部分给予60%补助;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以上到大病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以下,个人住院自付医疗费部分给予80%补助;

3、大病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以上,个人住院自付医疗费部分再给予90%补助。

以上三项年度内最高补助60万元。

五、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层次

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 实行市级制度统筹,分级管理经办,并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系统直接结算。

为确保收支平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可适当调整,调整方案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公务员医疗补助监督管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使用的结算管理,每个结算年度内做到加强监控,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略有结余。

(二)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核制度。

(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医保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

(四)财政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财政专户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七、本办法从2023年8月26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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