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南府规〔2020〕36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8%降至6%,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6%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整体缴费比例从10%降至8%;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3%降至0.8%,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0.65%降至0.4%”。上述政策执行近2年来,据统计,截至2023年6月底,减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障费用支出达19.68亿元,释放降费惠企惠民效益显著。南府规〔2020〕36号文件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为明确南府规〔2020〕36号文件有效期截止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规范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精神,市医保局牵头起草《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
意见反馈的电子邮箱:nnldjybk@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降费率意见反馈”。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明秀西路108号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530011),信封上请注明“降费率意见反馈”字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