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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8/31 14: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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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财政局,恒口示范区卫健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及省医保局贯彻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和市委五届五次全会部署,实施精准参保扩面,加强筹资政策宣传力度,依托镇(办)医保服务站、村(社区)医保服务室,做好参保登记工作,确保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稳中有升;巩固提升“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持续做好医保动态监测预警,落实困难群众参保分类资助和三类救助对象分类救助,确保应参尽参、应缴尽缴、应保尽保;巩固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全面落实医保待遇保障政策,确保居民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全面加强基金监管,强化医保基金预算严肃性和硬约束,全力推进DRG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持续抓好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贯彻执行,严格落实《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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