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巴中经开区人社中心,市医保事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28号)、《关于规范眼科、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29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我市呼吸系统、疝、甲乳类、耳鼻喉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一)整合呼吸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8项,修订原执行价格项目1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148项(详见附件1)。
(二)整合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5项,修订原执行价格项目1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77项(详见附件2)。
(三)整合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64项,修订原执行价格项目2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317项(详见附件3)。
二、明确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明确呼吸系统、疝、甲乳类、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详见附件1-1,2-1,3-1)。
三、明确可另收费的医用物耗清单
根据医疗机构开展呼吸系统、疝、甲乳类、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际,明确了可另收费物耗清单(详见附件1-4,2-4,3-4)。
四、有关要求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依据医疗机构等级,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计价说明、价格标准及医保报销类别等要素执行。本次核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各等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
(二)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院内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三)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