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适应医保基金监管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要求,市医保局联合市卫健委、市药监局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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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8706165
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500号T2楼7楼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邮编200125(信封上注明“医保支付资格征求意见”)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