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局,省属驻泸医疗机构、市属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外照射治疗(质子放疗)”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公布的“外照射治疗(质子放疗)”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要结合临床实际,及时开展评估。确有开展需求的,公立医疗机构在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按照《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5年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准备申报资料,于2025年7月5日前报市医保局医药服务与价格管理科。
二、《通知》公布的“航空医疗转运”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并按规定报医保部门备案,同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