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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新增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2/4 11: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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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

    根据《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南医保规〔2023〕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长护险制度工作,现就新增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2月1日至2月29日法定工作日。

二、申报条件

(一)医疗机构

1.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医院、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2.根据服务管理能力,护理型床位不少于10张,专职医护人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10,专职护理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5。

3.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在现址正常开展服务连续满3个自然月以上,具备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和规范化培训的护理员。

(二)养老机构

1.依法办理登记,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养老机构。

2.具备民政、住建、消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设施设备、功能场所的规范,护理型床位不少于10张,医护人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10,专职护理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5。

3.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在现址正常开展服务连续满3个自然月,服务人数达10人以上,内设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室,具备获得执业资质的医生、护士和规范化培训的护理员。

(三)居家护理服务机构

1.指在民政、卫健、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登记或备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括护理机构服务、养老服务、照护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在现址正常开展服务满3个自然月以上,且服务场所使用权或场地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达2年以上。

3.规范经营、依法纳税,与单位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协议、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4.满足与符合享受长护险待遇人员护理服务保障需求相适应的护理服务人员配比。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经规范化培训的护理员不少于2名,第一注册地在该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的执业护士不少于2名。

三、申报材料

(一)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的副本原件核验,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

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3.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应提供其内设或所属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其内设养老机构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三)与南宁市长护险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五)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六)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护理区床位张数证明。

(七)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2)。

(八)护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附件6)及资质。医生、护士需提供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护理员需提供获得相关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九)机构与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四、申报受理地点

(一)市本级受理地点:

1.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金湖服务点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悦巷6号1楼

2.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西乡塘服务点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东五路6号原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

3.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民中心服务点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民中心B座4楼

4.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青秀服务点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A座2楼

5.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江南服务点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38号新兴苑住宅小区内新兴苑会所3楼

6.南宁市邕宁区医保局医疗保障服务厅

地址:南宁市邕宁区步云路180号邕宁区政务服务中心C座1楼

(二)县区受理地点:

1.武鸣区医疗保障中心

地址: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标营路352号武鸣政务服务中心

2.宾阳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南宁市宾阳县临浦路791号

3.横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横州市横州镇茉莉花大道73号

4.上林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南宁市上林县大丰镇丰岭路2号

5.马山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南宁市马山县白山镇威马大道19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

6.隆安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南宁市隆安县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

五、准入程序

开展新增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准入评估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定点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向所在辖区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务窗口递交申请资料,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业务不予办理告知书;对需要更正或补正材料的出具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业务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逾期视作重新申请。

(二)现场核验。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开展现场核验,现场评估项目详见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准入评估表(附件3、4、5)。

(三)综合评估。完成现场核验后10个工作日内,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完成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意见。符合条件的,纳入预选定点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不纳入预选定点机构并书面告知说明理由。

(四)结果公示。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纳入预选定点机构名单统一报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由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限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公示意见,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举报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确定为预选定点机构;公示期内收到举报经核实后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取消当次申请等处理,必要时再次组织综合评估。长护险定点机构准入评估结果实行同城互认。

(五)政策及业务培训。在公示期限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选定点机构的相关政策、业务培训。预选定点机构应参加相关考试,考试合格的,可与所属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协议;考试不合格的,不能签订定点协议。

(六)接通服务系统。预选定点机构根据定点机构经办管理的要求,完成医保专线布设、使用测试及验收等工作。

(七)签订定点协议。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职责组织与预选定点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自愿签订定点协议,发放定点机构标牌;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签订定点协议的护理机构名单统一报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

(八)信息公布。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确定的定点机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查询。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机构须在申报时间内提交材料,逾期不受理。

(二)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三)咨询查询途径:

太平养老保险公司:0771-2898460

平安养老保险公司:0771-5501132

泰康养老保险公司:0771-2215316

人保财险保险公司:0771-5587155

(四)监督举报途径:

市医保中心护理保险管理科:0771-5850581

附件:1.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2.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承诺书

3.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准入评估表(医疗机构)

4.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准入评估表(养老机构)

5.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准入评估表(居家护理服务机构)

6.护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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