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颌面外科类、口腔类、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6〕10号)要求,我局按照省医保局对接国家立项指南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导意见,整合规范了我市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现将规范后的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的“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连续冠桥修复)”等15项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见附件)。“种植体置入费(全牙弓)”等8项项目为市场调节价管理项目。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和计价说明等执行收费,不得超过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重复或加收其他费用。其中“种植体植入费(单颗)”及“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单颗)”两个项目,若符合价格上浮条件,医疗机构需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发〔2023〕2号)要求进行上报,经省局审核通过后执行上浮。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公布的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连同《泸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颌面外科类、口腔类、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明确的停用原项目、医保支付类别、可另收费物耗清单,一并按通知时间执行。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