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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转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 项目支付目录(2024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8 16: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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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阳宗海风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磨憨—磨丁合作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医保局各处(室)、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2024版)的通知> 》(云医保〔2024〕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列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2024版)》的项目,昆明市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统一执行。使用 “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先行自付10% 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 付。

    二、医疗服务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应符合昆明市价格文件相关规定。

    三、自2024年11月1日起昆明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2024版)》,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并配合做好系统调整。

    联系人及电话:

    市医保局 赵湘云,0871-65951954

    市卫生健康委 杨 艺,0871-63123313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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