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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2 15: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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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辽医保〔2023〕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抚顺实际,调整抚顺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5日零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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